1、夫妻离婚后,通过法院调停后的债款分配判决是否对立善意第三人。
2、该债款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款。
3、我国《婚姻法解说》(二)第24条明确规则: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建议权力的,应当按夫妻一起债款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款人明确约好为个人债款,或许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则情形的除外。
4、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第三款规则: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约好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款,第三人知道该约好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产业清偿。
5、夫妻间没有婚前产业协议,
6、通过法院调停的债款分配是夫妻内部的约好,债权人(银行)并不知情,也未和债款人达成协议,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对借贷者夫妻两边的婚姻状况并不记载在案,对夫妻两边关于偿还债款的约好更是无从知晓。所以该分配协议不能对立第三人(银行)。
7、按民法原理,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产业为夫妻共有产业,夫妻对产业享有的权力为一起共有,即一起共有权力人之间对产业的任何协议,只在共有人内部之间发生拘束力,对外不得对立善意第三人。关于债款也是同理。
8、作为夫妻存续期间的债款,两边的约好不能成为躲避债款的借口,以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9、银行能够将已离婚的夫妻二人列为一起被告向法院起诉。